EB-1A、EB-1C绿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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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EB-1签证

EB-1,作为美国职业移民绿卡第一优先级别也被称为杰出人才绿卡

这类别申请,在提交I-140之前无需向美国劳工部申请PERM劳工证,且无需等待排期,相较于其它绿卡申请种类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避免了PERM申请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

EB-1签证种类

EB-1又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EB-1A:杰出人才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这类申请人必须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有杰出才能,并获得国家级别或国际级别的声誉和成就,在自己专业领域内需要是出类拔萃的顶尖人物。

EB-1A的申请无需雇主支持,也不需要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申请人可以自行递交绿卡申请,递交申请后也可以在同专业领域内不受限制更换工作。

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Outstanding Researcher/ Outstanding Professor

要求申请人需要在自己科研或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认可成就,至少在其研究领域中拥有三年的科研或教学经验。

EB-1B的要求比EB-1A低一些,也无需申请劳工证,但申请必须由雇主发起绿卡申请,并需要获得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

EB-1C: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 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

是专门为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者高级主管准备的移民途径,这要求受益人在过去的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必须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能。

EB-1C无需申请劳工证,但申请必须由雇主发起绿卡申请,并需要获得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

由于是由雇主发起的申请,所以EB-1C对雇主和受益人都有要求。

接下来小纽会针对EB-1A及EB-1C做更详细的介绍。

什么是EB-1A绿卡

申请人须通过其国内或国际取得的成就来展现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等方面的杰出才能。申请人在其领域取得的个人成就须由实际文件、材料等来说明展示。此类移民申请可以申请人自行进行,雇佣协议非必须条件。

EB-1A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十条EB-1A要求标准中的至少三条,或是有极具影响力的单次成就(例如诺贝尔奖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奥运会奖牌等)

  1. 所获奖项:在申请人领域内,获得全国性或是国际性认可的奖项、认可等。 (注:全国奖项可以是非美国获得的。)
  2. 协会会员:申请人是其领域内国内或国际知名专业协会的会员,此类专业协会要求会员有杰出成就才可以加入。
  3. 媒体报导:在 i)其领域内的国际、国内专业刊物 ii)主要商业出版物、或是 iii)主要媒体上,有申请人相关的出版内容,例如申请人的成就介绍、工作报导等
  4. 评审工作:申请人曾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被邀请担任评审,来对其所在领域内他人的作品给予评审、鉴定。
  5. 重要贡献:申请人对于其所在领域做出过科研、学术、艺术、运动、或商业相关的原创性重大贡献。
  6. 刊物发表:申请人在 i)其领域内的国际、国内专业刊物、 ii)主要商业出版物、 iii)主要媒体上有发表专业作品,例如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原著书籍等。
  7. 作品展示:申请人在国际、国内的有较大影响力或知名度的艺术展览会或陈列展上举办其作品的展览或展示活动。
  8. 重要职能:申请人在较有影响力或知名度的机构团体或专业组织内担任主要领导或是其他重要职务。
  9. 薪资报酬: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与其他同行业人员相比,拥有高薪资、报酬、待遇等。
  10. 艺术成就:申请人在表演、艺术等方面获得商业成功,例如票房收入、影视作品、录音录像、DVD、CD等。

EB-1A申请流程

  1. 申请人与NYIS Law Firm签署律师协议
  2. 完成付款
  3. 律师助理email联系申请人
  4. 律师及律师助理指导申请人准备申请所需信息、材料、文件
  5. 律师助理收集申请所需信息、材料、文件
  6. 申请人签字
  7. 申请表格、支持性辅助材料整合
  8. 律师检阅申请包裹
  9. 邮寄申请包裹至移民局
  10. 移民局收到申请包裹,开始审理
  11. 移民局给出审理结果
    *若给出Request for Evidence补件要求,律师及律师助理继续根据移民局要求逐项补充材料。
  12. I-140职业移民资格申请被批准
  13. 完成付款
  14. 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提交I-485身份调整身份调整为绿卡申请 或 申请人在美国境外提交移民签证申请
  15. 申请人获取绿卡等待期间EAD工卡及Travel Document回美证
  16. 完成付款
  17. 进行面试,申请人获取绿卡

注:申请人非英文申请材料的翻译工作,NYIS Law Firm将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或公司进行处理,所产生的翻译服务费用,NYIS Law Firm将为申请人先行垫付后将翻译服务收据出具给申请人,申请人支付相应费用。

EB-1A绿卡律师费用

EB-1A I-140移民资格律师费用约 $12,000 (评估后确认费用),分阶段支付:

  1. 签约时支付$6,000
  2. I-140申请获批之后支付$6,000

*若审理期间出现RFE要求补充材料的情况,会产生额外$1,500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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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申请费用:

  1. I-140申请费:$715
  2. I-140加急费用(可选):$2,805

什么是EB-1C绿卡、EB-1C申请要求

由于EB-1C绿卡是由雇主发起的申请,所以EB-1C签证对雇主和受益人都有要求。

EB-1C绿卡对雇主的要求包括:

雇主公司必须是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和境外都有机构,符合移民局对“合格公司关系”的定义。

这种“合格公司关系”的要求总结一下就是,境内外机构间要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递交申请的美国境内公司需要是境外机构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在这些关键词定义上移民局都有非常明确的标准。

另外,雇主的公司在美国境内和境外的机构都有在正常运营。

这种正常运营是指要有经营效益的,是真实存在的业务,而不只是挂名或代理,装装样子而已。

并且,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需要已经存在一年以上时间。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一下,移民局并没有对公司规模做出规定,所以EB-1C的受益人不需要就职于知名大型跨国企业,只要是真实运营的且符合上述三点要求的公司,都有机会为外籍高管申办EB-1C绿卡

EB-1C对外籍主管或经理的要求包括:

  • 在递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合格关联公司工作;
  • 并且在美国公司内需要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行政主管,并履行高级别管理性职能、决策性职责;
  • 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也都需要与这些高级别职位相符。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只是老板、股东、法人这类身份没有参与到公司日常的运营管理中,是不符合EB-1C的申请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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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绿卡申请流程

  1. 美国、中国公司注册成立文件
  2. 美国、中国公司公司章程
  3. 美国、中国公司组织结构图 美国、中国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4. 美国公司商业计划书(若有) 美国公司办公地点租赁合约
  5. 美国公司运营相关账单 (电话账单、电费账单等)
  6. 美国公司税号相关信件 (IRS FEIN Letter)
  7. 美国公司近三年报税记录 (若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 之后的所有报税记录)
  8. 美国公司近期银行账户流水
  9. 中国公司近期向美国公司注资的相关 文件(若有)
  10. 美国公司运营相关的合约、销售合同、 收据、工作单据等(最好有部分材料有 申请人签名)
  11. 申请人美国办公室照片 美国公司的最新雇员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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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绿卡申请材料

  • 护照
  • 签证页
  • 简历
  • 毕业证书
  • 出生公证(若有)
  • L-1身份后的 报税记录
  • L-1批准信
  • L-1 I-129 申请包裹

EB-1C绿卡律师费用

EB-1C I-140移民资格律师费用:$15,000 (评估后确认费用),分阶段支付:

  1. 签约时支付$7,500
  2. I-140申请获批之后支付$7,500

*若审理期间出现RFE要求补充材料的情况,会产生额外$2,500律师费用

移民局申请费用:

  1. I-140申请费:$715
  2. I-140加急费用(移民局允许情况下可选):$2,805

EB-1C加急服务

今年3月底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公布了一项最终法案《Emergency Stopgap USCIS Stabilization Act》,确定将扩展PP加急申请(Premium Processing)的适用范围和审理时间、费用调整,新加入了原本政策中不可以申请PP加急服务的EB-1类别中的EB-1C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

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递交至移民局的EB-1C申请,可以从2022年6月1日开始申请PP加急服务;

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前递交至移民局的EB-1C申请,可以从2022年8月1日开始申请PP加急服务。

移民局将不会受理不满足以上提交时间要求、类别要求的PP加急申请,移民局也不会受理新提交的EB-1C加急申请。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所有符合上述规定的PP加急申请费用为$2,805,处理时间为45天。

45天后拿到的不一定是最终结果。 可能收到的结果是获准通知(approval notice)、拒绝通知(denial notice),还有可能得到否决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NOID)、要求提交补充材料(RFE)、进行签证欺诈或提供不实材料/陈述的调查(investigation for fraud or misrepresentation)等。

如申请者拿到了RFE或者否决意向通知,在移民局收到申请人的回应后,还有额外的45天给予回复。

之后移民局分别在2022年5月、7月公布了两轮针对EB-1C和NIW申请加急服务的适用范围,今天移民局公布了这两个类别的第三轮加急申请适用范围:

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EB-1C申请,可以从2022年9月15日开始申请PP加急服务。

(NYIS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NYIS保留版权及法律追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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